关鍵词
特许经营制度,是指由政府通过特定程序,将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赋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协议的约定向用户提供持续、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通过收取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费用获得合理回报,政府则依法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监管。
7月24日,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常委会审议了《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讨论对城市供水、供气等七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市场招标,实行特许经营的可行性。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做过哪些改革?已经施行特许经营的部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是否顺利?市政公用事业走市场化,政府又该如何规范企业行为,确保百姓享受实惠?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多元化改革社会资金介入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项目。在传统体制和观念中,市政公用行业因存在规模效益明显、投资大、回收期长、自然垄断等特征,往往由政府统一生产和供给。但是政府由于供给以计划安排为主,缺乏竞争,所以服务不到位、投资浪费等问题一直存在。同时,过度依赖政府投资,受资金限制,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投资不足成为城市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1999年以来,山西省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了多元化改革。逐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太原、大同、临汾、阳泉等地成立了城建投资公司,开始在城建项目引资、融资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如太原市的垃圾处理项目、侯马市的集中供热等;在价格改革方面,居民阶梯式水价逐步实施;在供热体制改革方面,供热补贴已由‘暗补”变为“明补”,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出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逐步推开。
另外,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力度加大,大同市和晋中市的公交公司、朔州市和晋中市的热力公司等均已进行改制。
也就是说,除政府财政投资之外的各种社会资金,包括私人资本,介入市政公共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
市政公用改革还刚起步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一直以来没有固定的模式和做法,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败的教训。
山西省第一个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大同西郊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引进新源环保公司资金,建立污水回用水厂,对处理过的污水进行深加工回用,如今运转正常,对净化水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而晋中煤气公司在改制时,却由于合同不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明确,致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大面积居民停气或用气不足的后果。
就外省情况看,也有一些地方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道路上付出了巨大代价,如沈阳市八水厂以1.25亿元将50%的股份出让给中法水务公司,最终给沈阳市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沈阳市不得已以1.5亿元的价格收回了股权;成都市自来水B厂在搞特许经营时,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不规范,一年后,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1.5亿元,政府财政每年补贴1亿元以上,政府正在考虑回购B厂;天津市引进法国威利雅公司资金新建了自来水厂时,承诺了16%的固定资产回报率,经过几年的运行,政府已难以承担巨额补贴……
为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山西省政府于2006年5月出台了《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
至今一年时间里,山西省部分城市的市政公用项目已经开始实行特许经营,如太原市的天然气项目、运城市集中供热项目等。而晋城自来水与法国威利雅的合作,晋中和阳泉等城市的污水处理项目等市政公用项目,也正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合作伙伴,有望在近期达成合作意向,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山西省建设厅相关人士表示,与先进省市相比,山西省市政公用改革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由于缺乏法规依据,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有的认为改革就是简单的出让、转让,“一卖了之”,甚至将国有企业低价卖给私营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影响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特许经营“特”在哪里
目前,新疆、湖南、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已先后通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为规范特许经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山西省去年11月启动了立法程序。2007年1月,经山西省人大论证正式列入2007年的立法项目。《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以下七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地下共同管沟;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
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新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移交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通过资产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归还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的;超越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准,影响公共利益的;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期满未按规定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相关档案的;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内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表示,“私人资本”介入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市政公共事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可以满足百姓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前景非常广阔。假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将从管企业变为管市场,将行政审批转变为规范合同,在规范企业的同时,也对政府予以约束,百姓也才能真正享受到安全、优质、高效、持续的市政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