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价格为:
“一户一表”用户第一阶梯12吨/户?月以下(含12吨/户?月)每吨1.75元;第二阶梯为12—18吨/户?月(含18吨/户?月),每吨2.63元;第三阶梯为18吨/户?月以上每吨3.50元。合表用户仍执行现行价格每吨1.80元,待实施户表改造后,改按阶梯式水价执行。
二、对其他性质用水进行结构性价格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每吨2.25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吨2.85元,特种用水每吨3.50元。以上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价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低保人员3吨/人?月内的用水量每吨优惠0.05元。
四、自来水价格属政府定价范围,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7年7月抄表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