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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镇区可先行征收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5-28  来源:中山日报  浏览次数:516
 生活污水带来的环境治理压力日益增大。记者5月24日从广东省中山市物价局获悉,为推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该市相关部门近日将加大力度,督促部分镇区开征污水处理费。

  7镇区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至目前为止,该市已有7个镇区开征了生活污水处理费,分别是东凤镇、东升镇、古镇镇、大涌镇、沙溪镇、南朗镇和板芙镇。

  目前,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两类: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7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下同),工业企业0.8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90元/立方米;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西区沙朗片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5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0.6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70元/立方米。此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各镇可按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水平和进度,分两类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使用的镇,污水处理费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5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0.6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70元/立方米;暂未建成但在三年内可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镇,污水处理费为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4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0.5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60元/立方米。

  13镇完成污水处理厂立项工作

  自1998年污水处理费开征以来,中山市物价部门将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立足在“保本经营,逐步到位”的点上,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和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先后三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减轻群众的负担,该市污水处理厂投产以来,市财政每年都补贴1500-2000万元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作。

  目前,该市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有两个,分别是城区的中嘉污水处理厂和小榄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此外,坦洲和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板芙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在施工中,另三角镇和黄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奠基,全市13个镇已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可提前三年收取污水处理费

  记者获悉,一些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镇区,也可开征污水处理费,这引起了市民的关注。对此,中山市物价局解释,为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国家和省采取鼓励和推动的积极政策,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已建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立即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城市应在2003年年底前开征。尚未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必须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根据此通知,一些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镇区,也可先行征收垃圾处理费。中山市物价局表示,该市希望通过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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