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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政府通知:不得因欠费停止居民生活用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1-09  浏览次数:515
    自2009年起,不得随意因欠费大范围停止居民生活用水。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停水的管理工作,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还包括,源水、制水、供水等向城市提供生产、居民生活和其他用途用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服务管线压力。
    而源水、制水经营单位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因突发事件需要抢修减产或因原水浊度超限无法制水生产的,应及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并积极配合供水经营单位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此外,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管网降压或停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属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供水经营单位按批准停水时限组织施工和抢修,不得擅自延长停水时间。
    若因不可抗力(如管线交叉及道路不允许开挖等特殊情况)或非供水单位责任等原因造成管网被动停水维修的,供水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抢修措施。确保管径300毫米以下供水管线在6小时内修复完毕,管径300毫米至800毫米管线在12小时内修复完毕,管径800毫米以上管线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责任单位应水车拉或通过局部供水方式,保证最大停水范围内的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期间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对于擅自停水或不按批准时限恢复供水的管理单位和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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