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自来水价格明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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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8 来源: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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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实行价税分离,原水价中包含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按量计收。“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按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的适用税额0.10元/m³收取,如适用税额发生变化,同步调整“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其中:第一阶梯水价(24m³及以下)为2.10元/m³;第二阶梯水价(24m³~30m³之间)为3.20元/m³;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为2.15元/m³。 以上水价含原水价格0.24元/m³,未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用水户,月人均用水量在6m³及以下的水价为1.25元/m³,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计费收取。
当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启动联动机制,联合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按以下计算公式调整各类水价:水价联动调整额=原水价格÷(1-自用水率)÷(1-漏损率)×(1+税率)注:自用水率、漏损率按监管周期成本监审核的定值为准,分别为2.75%、7.22%;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综合税率。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价税分离后的水价结构政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用水终端价格结构及价格标准,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及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水价结构政策顺利调整到位。
(一)实施范围。三亚市辖区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内的各用水单位和个人。(二)实施时间和期限。本通知自2025年4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至2030年4月17日止。《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三亚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三发改价格〔2024〕12号)与本次调整的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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