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合肥: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场所逐步实现直饮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12  来源:大皖新闻  浏览次数:11
  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市政、园林、环卫、高耗水企业等用水,应当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对供水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难点进行规范管理,并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场所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直饮水。

二次供水设施 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进行监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结果。

发现水质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单位报告。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

根据《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30日内未支付水费将被催告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更换,周期届满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属于用户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堆埋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属于供水单位责任造成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水费,自合同约定的支付水费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支付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催告。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十八小时内恢复供水。

市政、园林等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扑救火灾、消防实战演练时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同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再生水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再生水源用于生产经营和在非生活饮用水中的应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市政、园林、环卫、高耗水企业等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供水水源,具备非常规水源使用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行分质供水。

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等。

提醒:

从现在起4月3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hfsfjlfc@163.com;也可通过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联系人:徐乐乐,联系电话:0551—63538475。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