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蓬江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筑牢饮水安全防线!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3  来源:蓬江发布  浏览次数:51
        近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以下简称“蓬江分局”)运用无人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近开展日常监管巡查时发现有人无视告示牌,违规突破围蔽围栏,擅自闯入围蔽区进行垂钓活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和劝离,并依法对个别不听劝离、拒不改正的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管,筑牢群众饮水安全的第一防线,蓬江分局通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围蔽围栏和告示牌、安排执法人员开展监管巡查等方式,全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执法人员现场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和劝离

下一步,蓬江分局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监管联动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力度,同时坚持做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贯,营造共治共享护水氛围,切实保障民众饮用水安全,共同筑牢饮用水水源地及辖区内水环境的安全防线。

知识拓展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是每一位公民的应尽之责。生态环境部门呼吁广大市民,切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游泳、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共同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Q

我想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应该怎么做?

A

1.一级保护区内不要进行游泳、垂钓、露营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一级保护区内不要进行放养畜禽活动;

3.不要在水域边清洗衣物、车辆和农作物;

4.不要在水域边堆放垃圾或焚烧垃圾,更不能向水域倾倒垃圾;

5.保护区内农业种植不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及超标准施用化肥,发现有污染水源的现象要及时劝阻或拨打12345举报。

Q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违法活动,需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Q

蓬江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目前有哪些?

A

蓬江区目前有3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分别是:

1.那咀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杜阮镇那咀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

2.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长度范围:棠下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起至下游1200米的河段;宽度范围:以西江中泓线为界,棠下水厂一侧的江面保留50米宽的航道,从航道边界线到棠下水厂一侧河堤内的水域。

3.江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江门市区西江自来水厂周郡吸水点上游3000米起至篁边吸水点下游1000米的水域。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