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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保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平稳落地 ——就湖南水资源税改革相关问题专访省税务局局长曾光辉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7  来源:湖南日报  浏览次数:24

 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本报就《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专访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光辉。

  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何重要意义?

  曾光辉: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对“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有利于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问:哪些人需要缴纳水资源税?如何计算?

  曾光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简单地说,就是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征税,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缴纳水资源税。同时,《办法》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我省还依授权规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一般实行从量计征。我省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的水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发电量,其他情形水资源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取用水量,计算公式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额。

  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电量以所有发电机组的发电计量之和确定,包括上网电量、综合厂用电量、运输损失电量等。

  问:具体有哪些情形可以享受水资源税税收优惠?

  曾光辉: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有: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有: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20%水资源税。具体享受名单由湖南省水利厅会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公布。

  问:纳税人如何享受水资源税税收优惠?

  曾光辉: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

  问:根据《办法》规定,部分政策由中央授权地方进一步明确,湖南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曾光辉:根据《办法》授权,我省在适用税额、纳税期限、部分免税政策、火力发电企业计税方法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我省水资源税按季征收,纳税人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二是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三是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四是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税。

  问:我省的税额标准是多少?

  曾光辉: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确定我省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我省按照有序转换、注重调控、平移优化的原则,确定税额标准,总体延续原水资源费标准。例如,城镇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08元/立方米、地下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15元/立方米;工业取水和生活取水并入其他行业取水后,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1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税额标准保持在0.003元/千瓦时。

  问:税务部门为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曾光辉: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省税务局一是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完成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并形成水资源管理信息接收核验机制,确保税源质量。二是完成我省征管系统具体配置并进行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测试,确保申报顺利。三是加强征管人员、办税人员、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熟悉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操作以及水资源税征税流程、要求,确保征管规范。四是通过视频宣传、在线访谈、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导,确保宣传到位。目前,各项工作正稳步有序推进。

  问:水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曾光辉:首先,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购买自来水的居民和企业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其次,改革原则上不增加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一是从2016年以来试点省份的情况看,并未增加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用水负担。二是我省确定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合理损耗。三是《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四是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不缴纳或免征水资源税。综上所述,从制度设计来讲,水资源税改革对最终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用水基本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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