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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税额标准多少?哪些情形需缴纳?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3  来源:四川新闻网  浏览次数:443
  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办法》明确,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哪些情形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是什么?......3问3答,一起来了解。

  问:谁是纳税人?

  答:《办法》明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缴纳水资源税。

  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情况,《办法》明确,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是什么?

  答:《办法》指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省内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如下:

  问:哪些情况会加征税?

  答:《办法》指出,除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外,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加征。超计划取水量不足3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30%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办法》,全面实施试点后,省与市(州)及扩权县(市)按70∶30的比例分享水资源税收入。《办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综合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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