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的具体要求,明晰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构建用水权交易市场、强化监测计量和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用水权交易价格形成和利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闲置用水权盘活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
内蒙古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明晰和交易管理制度,明晰以旗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区域初始水权和取用水户、灌溉用水户等用水权,完善用水权交易机制,建立活跃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到2035年,全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