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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海南特区报  浏览次数:44
 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近日,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制定了《海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29条,全面落实了《通知》各项规定及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对绝大多数取用水情形,平移原水资源费标准作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根据《通知》有关要求,为加强节水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特种行业取用水等从高确定税额。
全面落实各项减免税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家禽,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取用水等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对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水平的工业用水,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情形减免水资源税。对农业生产取用水、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明确实施时间。按国家规定,水资源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有关规定与此次改革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次改革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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