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实施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取消了《试点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提到的“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我省水资源税改革顺利施行,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水利核量单位、各取用水户将取用水计量设施12月1日零时的计量数据拍照留存,并开展10—11月水量核定工作(线上通过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开展完成),作为《试点办法》最后一段时期水利核量的依据。
二、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三、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将此通知立即转至各县(市、区)水务局和承担水利核量职能的机构。
联系人:谢荻雅(水文水资源处)
联系电话:028—86933363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