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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148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预算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节约〔202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各地自愿申报、省级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示,水利部遴选确定了10个水预算管理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一)省域试点: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市域试点: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山东省德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甘肃省张掖市。

  (三)县域试点: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四)流域试点:广东省广州市流溪河流域。

  二、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试点。各试点地区要对照《通知》要求和评审专家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完善后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批复并有序推进实施。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开展省级试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申报与审批程序。

  (二)强化跟踪指导。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进行全过程指导,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时报送情况。试点期间,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上报试点情况,梳理总结试点工作进展,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评估,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工作缓慢、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四)做好宣传推广。试点地区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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