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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7  浏览次数:140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加快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着力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办防〔2024〕69号)。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防御责任,提升决策支持能力,提高调度指挥水平,健全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水利部编制了《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意见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0日

 

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着力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流域防总办)和省级、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办防〔2024〕69号),加快建立责任落实、决策支持、调度指挥“三位一体”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

  二、责任落实

  立足单元最小、全面覆盖、严密有效,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旱灾害防御各项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或调度权限,明确水库大坝、堤防、河道、蓄滞洪区、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人和山洪灾害防御、抗旱工作责任人,在工程(区域)显著位置立牌公示,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各类责任人业务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一)水库大坝

  1.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

  全面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水库不垮坝。政府责任人负水库大坝安全监督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2.小型水库防汛责任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库落实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逐库落实水雨情测报、调度运用方案、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

  行政责任人对水库防汛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防汛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突发险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巡查管护、防汛管理经费。每年牵头组织开展汛前、汛期至少2次防汛检查,重点检查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对“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以及工程隐患治理、水毁工程修复、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落实等情况。在发生突发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下游受威胁人员转移安置。

  技术责任人为水库防汛提供技术指导,负责监督指导或协助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落实“三个重点环节”、开展水库调度运用;协助行政责任人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巡查责任人做好防汛巡查和信息上报等,制定水库巡查风险问题清单。

  巡查责任人负责大坝巡查、防汛值班值守、工程险情报告、观测信息记录报送等。汛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遇降雨洪水过程,应加密巡查频次,发现大坝渗漏、管涌、滑塌等险情,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溢洪道过水、泄洪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以及不能排除的故障和问题时,及时报告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遭遇重大异常情况时,立即报告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并按照规定发出警报。

  下游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淤地坝、小水电站参照执行。

  (二)堤防

  按照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堤防(含蓄滞洪区围堤隔堤、海堤)防汛责任,逐堤段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堤防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重要堤防不决口。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组织开展防汛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防汛物资设备储备调用、抢险队伍落实等工作。在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及以上时,组织专业防汛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巡堤查险,并做好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堤防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监测、隐患排查整治、堤防巡查等工作,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机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气象、水文等信息。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险情预警信息,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

  (三)河道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河道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级河湖长、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具体工作职责,纵深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纳入属地职责范围。

  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定期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总河长通过签发河长令、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等形式推动“清四乱”工作。村级河湖长将排查“四乱”问题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河湖长。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报告“清四乱”工作情况,提请河湖长履职尽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有关责任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三个清单”,明确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落实省、市、县、乡级河湖长责任人,落实问题清理整治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道问题排查,将排查出的问题清理整治纳入属地职责范围;履行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建立健全与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协作机制,全面加强对流域内“清四乱”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四)蓄滞洪区

  全面落实国家蓄滞洪区安全运用责任,逐蓄滞洪区落实防汛责任人,压紧压实财产登记、运用准备、调度运用、人员转移、运用补偿等环节责任,确保关键时刻蓄滞洪区能够及时、安全、有效运用,实现“分得进、蓄得住、排得出、人安全”目标。地方蓄滞洪区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

  财产登记。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蓄滞洪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财产登记及变更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报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运用准备。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工程状况、工作措施、责任人员变化等,组织制修订蓄滞洪区运用预案,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和职责划分,细化实化人员转移、巡查防守、口门启用等具体措施,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运用预案制修订工作,重点审核调度权限、启用条件合规性、口门启用措施合理性,并汇总形成蓄滞洪区调度运用预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复核后报水利部备案。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应急演练。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工程管护、水毁工程修复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做好汛期运用准备。

  调度运用。根据蓄滞洪区调度权限,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开展汛情形势分析研判,提出蓄滞洪区运用意见。有调度权限的部门根据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启用条件,结合运用意见,确定蓄滞洪区是否运用、运用时机等,下达调度运用指令。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调度运用指令,开展蓄滞洪区围堤隔堤和安全区围堤巡查防守、突发险情抢护等。

  人员转移。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预案逐户落实区内人员转移责任人、联系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交通工具等,组织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清查、安置及生活物资保障,蓄滞洪区退水后组织做好人员有序返迁。

  运用补偿。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损失核查及公示,编制补偿方案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补偿工作方案、组织核实水毁损失情况,汇总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报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根据财产登记和洪水淹没情况组织开展核查。中央和省级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及时发放补偿资金,确保尽快发放至群众手中。

  (五)在建水利工程

  全面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逐工程落实监管责任人、首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担监管责任,负责逐项明确本地区、本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安全度汛重点工程(包括重大水利工程,保护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的在建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在2级及以上堤防上建设的工程等)清单,实施重点监管。

  项目法人承担首要责任,负责建立本工程安全度汛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组织编制、论证、上报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达到安全度汛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督促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检查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加强与负责项目监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施工单位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满足安全度汛要求,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建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资和设备,加强汛前隐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

  设计、监理单位承担相应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明确工程安全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度汛措施,开展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影响防洪安全的在建涉水工程参照执行。

  (六)山洪灾害防御

  全面落实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压紧压实预案编制、防御演练、监测预警、预警“叫应”、人员转移等环节责任,重点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各环节相应责任,努力实现人员不伤亡。

  预案编制。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县、乡镇、村三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的技术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县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加强乡镇级、村级预案编制的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级及村级防御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备案。自然村(组)、企事业单位、施工营地、旅游景区等可结合基层社会网格化管理和自身特点,参照村级预案编制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防御演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汛前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综合演练,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定期开展以预警信息发布和人员转移为重点的防御演练。

  监测预警。水利部减灾中心利用国家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开展全国山洪灾害态势监测、趋势分析。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建设的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实时掌握辖区内山洪灾害危险区雨水情变化及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形成山洪灾害风险预警成果,及时通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布。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期降雨、土壤饱和度等因素调整预警阈值,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发布山洪灾害短临预警和实时监测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利用当地山洪监测预警设施及时向群众发布现地预警。

  预警“叫应”。建立省级、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叫应”机制,发布预警时应通过电话等方式逐级“叫应”下级部门责任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县域山洪灾害橙色以上预报预警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叫应”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短临橙色以上预报预警、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叫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紧急情况下直接“叫应”村委会负责人。

  人员转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受山洪灾害威胁或影响人员转移避险工作,明确“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5个关键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明确转移避险责任人、转移路线、避险场所、管控措施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责任人在收到转移指令、现地预警设施发布预警、人工巡查发现险情、自行研判危险时,及时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人员转移避险,做到达到预警阈值时坚决转移、发现险情迹象时坚决转移、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坚决转移、险情不解除人员不擅返。

  (七)抗旱工作

  全面落实抗旱责任,压紧压实预案编制、监测预警、工程调度、应急保障等环节责任,精准范围、精准对象、精准时段、精准措施,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规模化养殖和大牲畜用水安全,保障灌区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安全。

  预案编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抗旱预案,明确预案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监测预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咸情、墒情监测,按照要求统计报送耕地受旱、人畜因旱饮水困难等旱情数据和信息,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加强旱情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强化与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的信息共享,全面准确掌握旱情信息,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工程调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调度权限,根据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施蓄水、引水、调水、提水等水工程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努力保障抗旱用水。

  应急保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根据降雨、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和用水需求等,提出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采取分时分片供水、压减供水指标、拉水送水、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使用非常规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和损失。

  三、决策支持

  立足科学专业、支撑有力、反应迅速,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夯实技术支撑基础,建构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功能的数字孪生水利体系及决策支持系统,强化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复盘检视,为调度指挥提供强有力的决策支持。

  (一)人才队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配置熟悉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应用、工程建设管理和调度运行、应急抢险、数字孪生流域构建等业务领域的水利专业人员,重点推动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年轻干部和人才梯队建设,完善人才激励和培养举措。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强决策支持技术团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负责开展决策支持工作的专业人员。鼓励省级、市级和水旱灾害防御任务较重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力量,建立专家库,提前预置专家组,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才在决策支持中的重要作用。

  (二)支撑基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全面摸清辖区内水旱灾害风险底数,动态更新水旱灾害防御基础数据,及时掌握雨水情、汛情(凌情)旱情(咸情)、险情、灾情等“四情”信息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动态,为调度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北斗、卫星遥感、测雨雷达、激光雷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和无人机、无人船、水下机器人等新装备在水旱灾害防御领域研发推广应用,优化完善“云中雨”降雨预报模型、“落地雨”产汇流水文预报模型、洪水演进水动力学预报模型,完善江河湖库防洪特征指标,制修订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标准,深化孕灾成灾机理研究,强化洪旱风险管理,加强洪水风险图成果应用,强化江河湖库旱警水位(流量)管理,不断夯实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基础。

  (三)支持系统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数字化场景、智慧化模拟、精准化决策为路径,统筹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网、数字孪生工程,推进水工程防灾联合调度、雨水情监测预报等流域防洪应用系统建设和旱情监测预警综合平台推广应用,加快建设“一级部署、多级应用”的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实现水旱灾害防御“四预”功能。推进各级决策支持系统数据底板、模型库、知识库等共建共享共用。利用“四预”系统,遵循“降雨—产流—汇流—演进”规律,加强“流域—干流—支流—断面”水文监测,滚动更新洪水预报;遵循“总量—洪峰—过程—调度”规律,对调度过程和洪水演进情况进行动态模拟预演,“正向”预演风险影响,锁定洪水威胁区域,依据防御目标“逆向”推演流域水工程运用次序、运用时机、运用规模;根据洪水预演结果,迭代更新防汛预案,贯通“技术—料物—队伍—组织”链条,提出预置巡查人员、技术专家、抢险力量意见,确保防御措施跑赢水旱灾害发展速度,牢牢把握防御主动权。

  (四)信息报送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主动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重大险情、人员死亡失踪等重要信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协调同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渠道获取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在报省级党委办公厅、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时应同步报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并持续跟踪续报;可通过派出工作组现场实地调查等方式掌握重大险情、人员死亡失踪等重要信息。

  (五)提出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决策支持机制,实时掌握“四情”信息和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情况,根据防洪抗旱调度决策目标、任务,利用支撑基础和支持系统,通过预演分析,对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超前提出技术方案,为决策者调度指挥提供专业化参谋建议。

  (六)复盘检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时复盘检视江河洪水防御、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山洪灾害防御、城市内涝防御、险情应急处置、抗旱保供水保灌溉等工作。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深化产汇流规律认识,滚动调整参数,动态修正模型,从监测预报、阈值设定、预警发布、预案编制、工程调度、决策部署、人员转移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项,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吸取经验教训,运用在后续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中。

  四、调度指挥

  立足权威统一、运转高效、分级负责,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精准发布预警信息,强化工程联合调度,落实防御决策部署,快速通达防御一线,确保调度指挥指令畅通、执行到位。

  (一)会商研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会商机制,完善主汛期主要负责同志“周会商+场次洪水会商”机制,根据防汛态势加密会商频次。密切监测雨情、水情实况,精准掌握水工程调度运行情况和险情、灾情发生发展过程,结合气象、水文预报成果,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存在的风险隐患,研讨针对性防范应对措施,形成会商决策意见,对预警发布、工程调度运行、水库安全度汛、堤防巡查防守、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山洪灾害防御、城市内涝防御、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转移避险、抗旱保供水保灌溉和应急响应启动、工作组派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新闻宣传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建立健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针对水库垮坝漫坝、堤防决口漫堤、山洪灾害群死群伤、堰塞湖威胁人员安全、重大基础设施受到冲击、蓄滞洪区启用等重大事件,第一时间紧急会商研判,高效、精准形成会商决策意见,指导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发布、应急监测、工程调度、人员转移、险情排查、支撑保障等工作。

  (二)预警发布

  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畅通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通过文电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一线,落实预警“叫应”机制,并采取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实现预警发布全覆盖。

  江河洪水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降雨、江河洪水监测预报信息,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执行水库、水闸放水调度指令等,应提前向下游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域群众发布预警信息,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避险,提醒公众远离洪水威胁区。

  山洪灾害预警。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发布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并及时将各等级预警信息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要预警信息在中央媒体发布。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辖区内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和短临预报预警,并将预警信息直达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责任人和危险区群众;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辖区内山洪灾害现地预警。

  工程险情预警。当水工程发生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布险情预警。

  干旱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降雨、气温、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土壤墒情监测预报信息,结合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生态等用水需求,研判旱情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咸潮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咸潮监测预报信息和影响区域取水口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咸潮预警,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工程调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坚持系统、科学、安全、精准调度,依据有关方案、预案、规程,实施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按照调度权限,明确纳入统一联合调度的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湖泊、蓄滞洪区、堤防、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水工程名录,制定水工程联合调度方案(运用计划)、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综合考虑防洪抗旱形势和汛情旱情发展、防洪抗旱目标要求等因素,会商研判后作出调度决定,按调度权限下达调度指令。水力发电、航运、灌溉、供水、生态等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统一联合调度的指导监督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调度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工程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跨流域、跨区域防洪抗旱调度,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调度。在服从流域防洪总体安排、确保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一个流量、一方库容、一厘米水位”精准调度水库,最大程度发挥防洪抗旱减灾效益。有调度权限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需求和防洪工程运行情况,结合决策支持单位的调度建议,提出水库调度参谋意见,经调度会商决策后,向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以下称调度执行单位)下达调度指令,并监督实施;病险水库逐库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主汛期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抗旱期间,统筹考虑水库蓄水情况、抗旱用水需求等因素,精准实施补水调度,合理配置抗旱水源。调度执行单位严格按照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按照调度指令和有关规定,入汛前将水库水位消落至防洪限制水位以下,预报可能发生洪水时视情预降水库水位腾库迎汛,发生洪水时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错峰作用,洪水过后适时腾空迎接下次可能的洪水。

  蓄滞洪区运用。当蓄滞洪区预报达到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启用条件时,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前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启用,确保蓄滞洪区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涉及启用国务院决定的蓄滞洪区,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调度建议,经水利部会商后由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启用国家防总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调度建议,经水利部会商后由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涉及启用流域防总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由流域管理机构商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涉及启用地方人民政府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度建议,按运用预案规定的程序报批启用,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根据防洪形势,在决定启用蓄滞洪区前,运用洲滩民垸分洪。

  (四)专项部署

  水库安全度汛。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严格落实水雨情测报、调度运用方案、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细化水库安全度汛措施,强化水库安全监测、巡查防守和调度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水库调度指令。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对可能发生的漫坝险情,果断采取扩挖临时溢洪道、铺设彩条布等保坝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堤防巡查防守。当江河洪水水位未达到警戒水位时,堤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堤防巡查和安全监测,发现险情及时抢护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江河洪水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及以上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上堤巡查防守,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数量、预置抢险物资装备等;发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抢护,做到抢早、抢小、抢住。堤防管理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做好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中小河流洪水防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调度。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巡堤查险和应急抢护,一旦出现险情,及时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确保安全。

  山洪灾害防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定风险区域,滚动开展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根据降雨过程延续和土壤含水量变化动态调整预警阈值,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基层人民政府落实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全力避免人员伤亡。

  城市内涝防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控、绕排、内守、强排”措施,减轻城市内涝影响;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防内涝和人员转移预案,及早撤离城市低洼地区、地下空间等地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险情应急处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险情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水库、堤防等工程险情或堰塞湖险情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水文应急监测、水工程应急调度、抢险技术支撑等各项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险情处置等工作。

  人员转移避险。基层人民政府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措施,在发生水库、堤防等工程险情、堰塞湖险情、城市内涝或可能发生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等情况时,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应转快转,不落一户一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抗旱保供水保灌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动态,加强水工程蓄水管理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修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及时提出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分时分片供水、压减供水指标、拉水送水、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使用非常规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工作,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需求。

  (五)下达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调度指挥权限和职责分工,下达调度指挥指令,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指令,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度指挥指令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确保指令按时下达、直达一线,并及时补办书面调度指挥指令程序。

  坚持下级服从上级,指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指令接收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指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危及水工程安全或对下游造成重大影响的,管理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和调度规程,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调度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立指令执行监督机制,对指令执行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把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放在突出位置,加强流域统筹、部门协同、资源整合,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加快组织实施,推动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落地见效。

  (二)落实资金渠道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保障方案,落实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建设经费足额到位。

  (三)加强监督指导

  加强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工作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四)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并在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工作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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