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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用地下水,兰考县中医院被罚2.5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14  来源:潇湘晨报  浏览次数:70

河南兰考县政府网近日发布对兰考县中医院未按规定取用地下水被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摘要如下:

单位名称:兰考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541646559XA 

地址:兰考县兰阳街道胜利路北段21号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对你单位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度实际取水量为1.6033万立方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量为1.0万立方米,超出水量为0.6033万立方米等基本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已经构成违法。

当事人违法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及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3、变更前的取水许可证(证明2023年批准的年度取水量);

4、询问笔录(证明取水量超出批准年度取水量);

5、《水资源税取水用量核定书》(证明取水量超出批准年度取水量);

6、兰考县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兰水罚责停〔2024〕第 1号){证明当事人须按照要求停止水事违法行为};

7、兰考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水罚责改〔2024〕第 1 号){证明当事人须按照要求改正的内容};

8、兰考县水利局《整改复查意见书》(兰水复查〔2024〕第 1 号){证明当事人已按照改正通知书内容的整改情况};

9、变更后的取水许可证(证明已变更取水许可相关手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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