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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第二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名单(16+9)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11  来源:山西水利  浏览次数:320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和专家评审,水利部遴选确定了第二批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名单如下。
一、试点灌区(16个)
河 北:八一灌区
辽 宁:营口灌区(三八、前进灌片)
江 苏:陈洋灌区
浙 江:通济桥水库灌区
安 徽:釜山水库灌区
福 建:五一水库灌区
江 西:梅江灌区
山 东:琵琶山灌区、五七灌区
湖 北:幸福渠灌区
湖 南:澧阳平原灌区
广 东:桂南水库灌区
重 庆:黄桷滩水库灌区
四 川:青衣江流域乐山灌区(东风堰灌片)
宁 夏:西河灌区
新 疆:大河沿子灌区
二、试点县(市、区)(9个)
山 西:晋中市祁县
江 苏:宿迁市宿城区
浙 江:嘉兴市平湖市
安 徽:六安市金安区(淠史杭灌区金安灌片)
江 西:九江市永修县
湖 北:天门市
湖 南:长沙市长沙县
四 川:攀枝花市仁和区
新 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三、有关要求
1.扎实推进试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和专家意见修改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审查。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复并有序推进实施。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节点目标,建立工作台账,积极探索创新,用2—3年时间,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2.强化跟踪指导。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试点单位实行全过程指导,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向水利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灌排中心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中国水科院、发研中心、南京水科院等单位,加强对试点建设的技术支持和跟踪指导。水利部将适时开展试点评估,对进展成效不佳的,实行试点退出机制。
3.做好宣传推广。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单位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相关工作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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