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4〕1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第一批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944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将收入列2024年度“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4年度“2130306—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此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地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抗旱工作。请各地严格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及《贵州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于纳入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二、水利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各地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等,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0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涉农资金可由其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附件:
1.贵州省2024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贵州省2024年第一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3月5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田永强;联系电话:0851—86813047
联系人:省水利厅吴 淑;联系电话:0851—856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