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明确加强财政资金支持,财政预算单位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支付给节水服务企业的经费,可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作为费用合理列支;鼓励支持节水载体建设,引导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培育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在工业、农业和用水产品领域开展节水奖补试点,创建为市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的奖补1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的奖补20万元。
《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可按照政策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可以抵免企业应纳税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要求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措施》明确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从事节水的产业、项目与服务以及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水效领跑者等节水载体建设等,通过“节水贷”等金融产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
《措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节水服务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水服务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培育节水服务企业;鼓励开展水权交易。
《措施》明确将搭建节水产融合作桥梁,加强政府、金融、企业对接联动,推介重点合作节水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节水企业参与重大节水项目前期工作,提前谋划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模式,为企业募投建管一体化运营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