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要求,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年取用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
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用水计量仪表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绿化、景观等应当因地制宜采用科学节水灌溉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对节水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予以监督整改到位。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设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节水运维单位应当做好节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运行台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