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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下月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中国水星  浏览次数:572
    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王建云) 旨在规范城乡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协调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的《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经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实施。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条例“水源与水质”一章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系统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已建的自备水源工程。
  
    “设施管理与维护”一章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在“供水与用水”一章规定,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条例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供水单位可以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件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
  
    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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