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对农村供水管理部门职责以及规划建设、供水工程管理、供水用水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用于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让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
《条例》明确了农村供水“三同五化”发展方向、规划的编制与衔接、供水工程的建设方式和标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运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对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成本的适当补助资金,要求用水户用水需申请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供水工作,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上,《条例》注重强化水源保障保护、水质检测等,要求优先使用水库、引调水等工程调蓄的水,并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单一水源地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要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水龙头出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为农村地区人口喝上放心水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进一步强化农村供水保障,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供水设施设备,保持不间断供水;设定了临时停水的提前通知义务,超时停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以及主动公开供水水质、水价标准、服务指南等供水服务信息。同时也设定了用水户不得转供水、改变供水用途或者未经计量用水等义务。
《条例》还建立了水价形成机制,明确可以实行阶梯水价或者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建立政府定价和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确定水价的方式,确保老百姓“交明白费”。
广东省水利厅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省农村供水事业迈入了法治化新阶段,还对于完成国家乡村振兴重大历史任务,实施我省“百千万工程”,促进、规范、保障农村用水供水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