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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正式批准公布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5  来源:大众网  浏览次数:187
            12月1日,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批准公布《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计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供水是重大民生。2013年,德州市在全国率先整建制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供水实现“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农村自来水水质达标率连续6年全省第一。近年来,德州市持续推进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加强水库、水厂、管道、水表智能化建设,提出一体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智慧化服务、法治化保障“五化协同”城乡供水现代化工作目标,得到了水利部认可,其中法治化是城乡供水现代化的重要组成。

  目前,德州市现有平原水库18座、规模化水厂23座、供水管网9.8万公里,供水设施点多、面广、量大,管理难度大。《德州市城乡供水条例》的出台将为纠治危害水源安全、破坏供水设施、私装乱接管道、擅自停水断水、拖延拒交水费等行为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设施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5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与政府及部门责任。明确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智慧化服务和法治化保障”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和住建、城管、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改、公安、财政等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规范工程规划与建设。明确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了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在用地保障、建设管理、建设标准、竣工验收、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管。一是明确市、县政府统筹配置水资源,合理利用黄河水、南水北调水等地表水和优质地下水,推进水源连通和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提高水源保障能力;二是将水源保护区及输水管道纳入保护范围;三是明确了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供水单位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检测)工作要求。

  (四)规范供水与用水行为。一是规定了供水单位的从业要求,明确了供水、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规定了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进阶梯水价;三是明确了用水的禁止行为,对盗水量明确了计算方法;四是规定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对供水单位监测评估。

  (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一是明确供水设施的管理权责界定;二是明确供水保护范围内禁止活动以及应急抢险要求;三是明确将供水管线纳入地下管线管理。同时,为保证《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拟定了8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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