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实施以来,在加强城市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保障供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佛山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同时,近年来从国家到省市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多部与城市供水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供用水的实际需要,佛山市水利局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意见稿在规定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落实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等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防范外力破坏供水设施的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装管道加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用途,以及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输配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打桩顶进、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进一步保障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根据2023年初修订印发的《佛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意见稿同步修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逐步统一移交属地供水企业实行专业维护管理,并规定由属地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产权人承担,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则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计入供水价格。实现供水企业从源头至龙头的全过程接管,进一步保障居民供水安全。
此外,2013年版《管理规定》规定供水企业因欠费需对用水户采取停止供水和注销用户档案措施,需书面报告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对用水户进行停水和销户。鉴于供水企业与用水户之间签订供用水协议,对用水户停止供水和销户行为属于市场商业和民事合同行为,不应由供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慎重考虑,意见稿修订为供水企业定期将停水、销户情况向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这既能提高办事效率,也能达到供水主管部门对供水公司供水业务监管的效果。”佛山市水利局解读意见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