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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对再生水利用工作公开征求意见,计划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50%以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9  来源:济南时报  浏览次数:149
 再生水是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与开发新水资源相比,利用再生水既有利于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官网对《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

济南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拓展再生水利用范围实现能用则用、应用尽用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再生水利用制度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完善再生水供给、输配、利用、计量、监测等基础设施。同时,坚持行业监管与激活市场并重,构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监管有力、运营高效”的再生水利用格局,充分发挥再生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再生水利用将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带动作用,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创新再生水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完善价格体系,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坚持集中利用与分散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设施,优化配置再生水。结合经济社会状况、产业布局、发展要求、用水需求和技术水平等因素,分区域、分阶段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另外,还将因地制宜,应用尽用。坚持以需定供、分质供水,提高再生水在工业生产、生态补水和市政杂用领域的使用比例,拓展再生水热源、农业灌溉等利用范围,实现能用则用、应用尽用。

确保再生水水质达标,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须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济南市再生水利用规划(2021-2035)》(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和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区域外的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水利用项目清单,明确再生水利用目标、设施布局、利用领域、重点项目及建设计划等,并报同级政府批复实施。济南市、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也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发展目标及布局,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站)通过技术升级、更新设备、提标改造等工作,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到2025年,6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

同时,济南市要加强再生水水质管理,按照以需定供的原则,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补水、农业灌溉等用途的再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质检测制度,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再生水水质监管,定期组织水质抽样检测。

济南市实行再生水水权制度,再生水水权归政府所有

在再生水水权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济南市实行再生水水权制度,再生水水权归政府所有,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管理。

同时,在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要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一般工业冷却循环、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生态用水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相应比例使用再生水。

按照《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应当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再生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再生水年度总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全市再生水资源调配。市、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水单位,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

济南城市新区建设、老城区改造等应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再生水循环利用

此外,济南市将加大再生水项目建设力度。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建设计划,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改造、再生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园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再生水管网。新、改、扩建开发区(园区)应当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

再生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再生水供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建设再生水取用设施,使用再生水。推进重点工业行业再生水循环利用。

另外,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运营维护资金来源,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济南市将建设再生水监管信息系统,对未经批准从河道、湖泊取水用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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