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城镇供水作为重要的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框架性规定,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价改革工作。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供水价格改革,省政府要求抓紧修订出台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水价改革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从定价原则、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定价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原有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权限划分、定价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为水价制定。规定了定价方法、水价定期校核机制、城镇供水与水利工程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内容,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应实行同城同价,对供水企业统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实行支持性政策,建立了推动供水企业提升供水质量效率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为分类水价及计价方式。明确了水价分类和适用范围、各类水价具体核定方法、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入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为水务一体化水价制定。结合4类水务一体化不同的生产组织和运营管理模式,分类制定具体定价方法。
第五章为相关收费。规范了供水工程安装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禁止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违规收费。
第六章为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规范并细化了政府定价程序,明确了提出定价建议的主体和内容,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和定价信息公开、供水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等。
第七章为监督机制。建立了价格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供水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和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供用水双方违约责任,规定了低收入家庭兜底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供水企业代收费项目的资金解缴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主要特点:
(一)坚持改革创新,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和活力。一是《办法》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水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明确水价以3年为监管周期进行定期校核,如监管周期内供水基础设施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将不再以供水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作为启动条件,实现水价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二是引入激励性监管理念,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供水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漏损率低于核定值产生的收益,明确由供水企业和用户共享,将管网更新率、水质检测结果、投诉办结率等可量化指标与准许收益率相挂钩,充分调动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服务的积极性。
(二)坚持人民至上,完善更好增进民生福祉定价制度。一是突出居民用水公益性,明确居民水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同时第一阶梯水价按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将残疾人托养、托育新增纳入执行居民水价的公益性行业。对困难群体采取配套保障措施,兜牢民生底线。二是制定了鼓励供水企业统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价格政策,并明确不再向用户另行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有利于长效解决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和供水服务保障问题。三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明确了水价调幅上限(居民水价最高不超过20%、平均水价不超过30%),确保水费支出与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速相匹配。四是强化了工程安装、水表安装和检定、二次供水等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严禁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切实减轻公众负担和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和推动水务一体化改革。一是当前全省水务一体化改革正深入推进,供水行业生产组织和运营管理方式深刻调整。《办法》针对城乡一体、原供一体、供排一体、原供排一体4种不同类型的水务一体化经营模式和行业特性,分类施策,分别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水价核定方法。对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放宽了管网漏损率等约束性指标,有利于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快推进,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与水利工程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保原水成本顺畅传导,促进水务行业上下游协同发展,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四)坚持依法治价,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办法》构建了多维度、长效化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政府定价和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强化了水价定调价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有效提升了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持续加强对各地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水价新机制落地见效,全力推动全省城镇供水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