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农村人口能喝上放心水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截至2022年12月,全省已建成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10.44万处,覆盖乡镇、农村户籍人口3659.42万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8%,农村人口饮用水条件有了明显改善。”说明同时也指出,但目前全省农村供水工作也面临着管理体制不健全、维护主体不明确、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不到位、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水利厅于2022年8月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省内9个市州和福建省、江西省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召开论证会,进一步完善修改,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并经202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7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其中,关于农村供水管理体制的问题,明确提出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推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便民化服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提出优先布局规模化供水工程,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并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
在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监测方面,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取用水源应当充分利用已建水库、引调水工程、江河、湖泊等地表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水质检测、检测工作正常进行。
在运行管护主体方面,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明确管护主体,明确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专业化供水单位经营管理,鼓励组建或者引入专业化供水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在供水和用水方面,明确规定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计价制度,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的原则,明确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要求供水单位因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连续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审议意见的报告指出,《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同时,报告针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