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7章5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农村供水的公益属性,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规定农村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明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价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规定农村供水用电价格和水资源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制度,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条例》提出,农村供水应当“实行规模化发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规定“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经建成的,“逐步纳入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实行统一供水”。
《条例》设专章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与水质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源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科学确定供水水源,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提高水源的稳定性;加强农村供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要求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供水工程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水质监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