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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二次供水”将有法可依(12/18)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12-18  来源:江淮晨报  浏览次数:631
明年1月1日起,合肥城市供水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肥市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管理维护单位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12月14日,合肥市建委在市府广场、三孝口和九狮苑设立宣传点,集中宣传该条例。该条例还规定,城市水价将依据“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几大类别实行分类水价,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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