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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2030年底前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365
 记者从水利部获悉,为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饮水问题,水利部印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农村饮水问题排查整改,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要开展问题排查、动态监测与风险防控,开展全覆盖排查,强化问题整改,建立动态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抗洪旱灾害保饮水工作,完善举报问题办理流程。要强化农村供水水质保障,深入实施水质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水质自检,加强水质巡检。要加快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规范化改造。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压实农村供水管理责任,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加强基层管水人员培训。

  按照通知要求,要确保2024年底前,70%的千吨万人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千人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的比例不低于10%。2025年底前,千吨万人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2030年底前,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通知提出,城市近郊区,优先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城市管网覆盖范围内要加强自备水源井的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要限期关闭。(魏金金

来源:中国经济网

附通知全文: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饮水问题排查整改 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的通知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亿万农村居民福祉,是巩固脱贫成果、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标志,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极端重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取得重大成就。但近期在相关督查、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薄弱,已建工程效益未能全面有效发挥等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的饮水问题,现就开展农村饮水问题排查整改,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问题排查、动态监测与风险防控

  (一)开展全覆盖排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以县为单元,以农村供水工程为对象,对照《全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和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逐村逐户开展大排查,建立工程和人口全覆盖台账,做到不漏一村、不落一人。排查重点包括有管无水、频繁停水断水、水质较差、未通自来水且自行取水困难、高价买水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强化问题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全部建立清单台账,逐一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根源,分类精准施策,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务求实效,同时要及时妥善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群众基本饮用水需求。对需要新建或改造工程的整改项目,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公开项目进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成效。

  (三)建立动态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要针对极端天气呈趋多趋频趋强趋广态势,加强旱情、雨情监测预警、预测分析。加强对脱贫人口、脱贫地区、供水薄弱地区、自然灾害影响地区的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结合用水需求、水源水量、工程供水能力、水源和供水水质、供水水压等指标,分析农村供水风险,以县或乡镇为单元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四)做好抗洪旱灾害保饮水工作。已经受旱情、持续高温等影响的地区,要通过应急调水、打井、建设应急抗旱水源、延伸供水管网、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分时供水、拉水送水等措施,解决好人畜饮水困难问题,牢牢守住饮水安全底线。加强暴雨、山洪等对农村饮水安全影响的分析研判,及时关闭进水阀,临时停水要确保通知到户,提醒群众做好储水准备。农村供水工程发生水毁后,要全力抢修,尽快恢复供水。抢修期间要采取设置临时集中供水点、送水等应急措施,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饮水需求。加强受影响取水蓄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检测、净化消毒,保障水质安全。

  (五)完善举报问题办理流程。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畅通农村饮水群众举报通道,完善举报问题办理、销号、回访机制,将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确有困难乡村的技术指导帮扶。对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人民网等各渠道转办农村饮水问题,要全面检视问题响应和办理机制,确保件件有回应、问题真正解决、群众真心满意。

  二、强化农村供水水质保障

  (一)深入实施水质提升专项行动。要对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全面检视水质问题,完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统筹改善水源水质,强化水源保护,配齐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完善水质管理制度。千吨万人和有条件的千人供水工程要积极推广使用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其他工程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水质风险。

  (二)进一步规范水质自检。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出厂水一般日检9项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消毒剂余量。水源水中氟化物、硝酸盐、铁、锰、溶解性总固体、氨等指标超标时,须增加出厂水中相应指标的日常检测。水源水一般月检5项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增加检测pH。

  (三)加强水质巡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完善供水水质巡检制度,每年对县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覆盖巡检,有分散供水工程的乡镇全覆盖巡检。巡检不合格的要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责问责。

  具体检测要求另行印发。

  三、加快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

  (一)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要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瞄准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的目标,结合《“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中期评估,根据人口流动趋势、产业分布等,进一步优化农村供水工程整体布局,建设与乡村发展要求相适宜的农村供水工程网络体系。

  (二)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要结合国家水网建设,在条件适宜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在大型引调水工程沿线和大中型水库周边地区,原则上以城乡一体化为主要方式,开展供水工程新建或改造。城市近郊区,优先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城市管网覆盖范围内要加强自备水源井的管理,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要限期关闭。城市管网短期无法覆盖的地区,要积极建设稳定水源,同步推动实施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并推进建设应急备用水源,从根本上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三)加强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规范化改造。对近期确实无法纳入规模化供水范围的山丘区、人口分散地区,要因地制宜实施小水库、塘坝、蓄水池、机井等水源工程建设,开展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工程供水保障能力。使用自动加药设备的,要督促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规范操作。采取人工加药方式的,由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根据水源水质及季节变化、药剂类别等,明确药剂投加量、投加时间、投加方式等,并加强水质净化消毒的巡回指导。同时,各地区要依据本地实际,减少直饮水窖水、水柜水农村人口数量。

  四、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一)压实农村供水管理责任。要将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确保每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有制度管、有人管、有钱管。推进农村供水县级或片区统一管理。千吨万人和有条件的千人供水工程,加快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小型工程要尽快实现“专业化公司管理+村级管水员”结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供水单位落实运行管理责任。

  (二)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要加快推进标准化管理,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确保2024年底前,70%的千吨万人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千人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的比例不低于10%。2025年底前,千吨万人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2030年底前,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基层管水人员培训。要围绕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管网巡查、维修养护等技术,加强农村供水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管水人员专业化水平。针对村级管水员技能不足问题,要通过送训下乡、分片指定技术帮扶人等形式,在工程现场开展培训,切实提升技术能力水平。要加强对管水人员的考核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管水人员要尽快撤换。

  五、强化支撑保障

  (一)加强考核监督。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要求,强化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加大农村供水工作考核力度。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保障政府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多渠道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效益,省市县要落实资金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健全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收缴,促进共建共享。

  (三)大兴调查研究。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围绕农村供水保障,大兴调查研究,梳理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出问题,将其作为主题教育检视整改重点,深入水厂、深入农户,掌握实情、把脉问诊,推动问题解决。

  各地要在8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省级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报告于9月15日前报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抄送水利部农水水电司。各流域管理机构等部直属单位要结合暗访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排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反馈,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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