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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水资源案||(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罚10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4  来源:山东水利  浏览次数:371
        2021年3月,济南市媒体报道A小区几十位居民因饮用自备井水引发诺如病毒感染,社会影响恶劣。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ABC三个小区同时共使用A小区内自备井(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BC小区物业公司给A小区物业公司缴付抽水所需电费,济南市XX公司收取ABC三个小区的水费。另查明该公司在A小区附近所属的另一眼自备井已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正常缴纳水资源税。

济南市XX公司在A小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该公司履行罚款义务,取水井封闭填埋,前期产生的水资源税已责令监管单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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