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灌区(11个)
河 北:洋河二灌区
内蒙古:河套灌区(永济灌域)
辽 宁:辽阳灌区
黑龙江:青龙山灌区
江 苏:新禹河灌区
浙 江:上塘河灌区
山 东:豆腐窝灌区
河 南:打磨岗灌区、红旗渠灌区
云 南:弥泸灌区、蜻蛉河灌区
二、试点县(区)(10个)
山 西:运城市芮城县
江 苏:泰州市姜堰区
浙 江:湖州市南浔区
江 西:抚州市宜黄县
山 东:德州市宁津县
四 川:眉山市东坡区
陕 西:渭南市合阳县
宁 夏:吴忠市利通区
云 南:楚雄州元谋县、大理州宾川县
三、有关要求
1.扎实推进试点。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夯实任务措施,扎实推进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大胆实践创新,用2—3年时间,探索出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2.强化跟踪指导。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指导试点单位及相关地方政府精准制定政策供给体系,对试点加大倾斜支持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及时帮助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有效做法,总结经验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强化示范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