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11月21日,沈阳市扁钢厂将座落于东陵区方凌路的面积176平方米的房屋租给王某开办电脑刺绣厂,租赁期为5年,水、电、卫生等费用由王某自负。但2005年3月,王某发现自来水表漏水,便私自将水表拆下,并将供水管线与用水管线直接给连了起来。这种行为被原告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的稽查人员发现,并于2006年9月5日下达违法用水通知书。稽查人员认为,该户私自拆表,将管线直接窃水,已严重违反2006年刚出台的《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不久,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将沈阳市扁钢厂和王某告上法庭。
????? ? 经东陵区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交纳水费14976元及滞纳金225元。出租房屋的沈阳市扁钢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