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转变定价方法
厘清政府、企业、用户权责边界。将水利工程水价定价与输配电、天然气输配和城镇供水等领域定价方法接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税收等因素确定准许收入,对不同行业或用途的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的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现水利的普惠性和均等化,建立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的科学定价机制。
二是优化定价方式
以我省首个跨流域引调水工程—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为探索,首次引入南水北调工程采用的“折算供水量法”,按照“受益者分摊”原则,科学归集和分摊各区段、各类供水对象承担的成本,对各类用水实行差别定价。对“十二五”以来以融资方式投建的中小型工程,在提水动力费率仍按社会平均水平核定的前提下,构建“标杆水价+提水动力费”的定价新机制,实现增量工程供农业用水的价格区间为0.28—0.54元/立方米,供非农业用水的价格区间为0.35—0.79元/立方米,水价较存量工程水价明显提高。目前,全省已累计核定标杆水价的工程项目约100座,实现年供水收入7000余万元。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现年供水收入超5000万元。贵州历史上绝大多数水利工程无偿供水的局面得以扭转,水费收入大幅增长。
三是创新投资引导
对社会资本参与新建的非城乡公共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等,可由双方协商定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优化投资结构,明确当水价调整不到位时,当地政府可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供水经营者进行合理补贴,有效稳定市场投资预期。目前,三峡集团、中铁集团、中国南水北调集团等央企纷纷到我省就水网连通工程、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方面的建设运营合作进行对接。我省水利投入资金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
四是提升定价效能
将原来的基本为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定价方式由单一的“一库一价”调整为“一库一价”、标杆价格+提水动力费、区域性等多种定价方式,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原周期长甚至长期固化的定价方式调整为实行3—5年定期校核。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和价格行为,实行信息公开和不当收益追溯,全面建立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定价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