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出台,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合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供水范围不断扩大,供水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在供水管理、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例》,其主要内容涉及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和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保障用户用水安全,该《条例》还要求新建住宅水表出户,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已建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此外,《条例》还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要求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刘冰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