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对象及管理体制,规范计划用水管理环节。同时,考虑节水监督检查与计划用水管理关联性强,提出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检查要求等。
《办法》明确,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同时,各市(州)、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区域水资源利用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针对当前计划用水管理由水利、住建部门管理的实际,提出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管理现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用水计划的核定与下达。其他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了用水计划的申报内容,要求用水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核定,提出了优先核定、计划核减和实行应急计划的原则和条件,规范计划下达、调整程序要求,提出公示相关规范文本,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办法》提出,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要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成绩显著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鼓励。
湖北省水利厅将依据《办法》明确计划用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完善计划用水量核定办法,健全计划用水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制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带动完善湖北省节约用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