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红河州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用水报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报告请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科。
报送邮箱:957975080@qq.com
联系人:沙文武 1*******859 郑琳 1*******909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28日
红河州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用水报装”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件精神,结合住建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围绕“用水报装”指标的“材料、环节、时限、用水报装成本及用水成本、用水报装便利度和优化供水服务”等二级指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工作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全面落实省、州工作部署,持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用水报装”工作,激发红河州市场主体活力,打造红河州营商环境品牌,推动新时代红河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实行“零”材料申报。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管理平台和互联网查验平台,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红河州供水企业(单位)办理各类市场主体报装“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业务,实行“零”材料接件办理。用户在线上营业厅或线下营业网点填写供水业务办理申请表,供水企业(单位)接件后不须审核,现场勘察后口头或书面答复用户能否新增立户,符合条件的直接进入“设计施工”环节办理。事后收集用户基础信息,建档立卡规范管理。
(二)精简办理环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用户办理“用水报装”业务的环节精简优化为“设计施工”1个环节。
(三)压缩办理时限。红河州供水企业(单位)办理“用水报装”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包含办理道路挖掘施工许可、临时占道许可等行政许可批复的时间)。
(四)行政审批环节。按照文件《关于印发《红河州优化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建发〔2020〕327号)要求,行政审批许可环节实现多部门协同联动,必要时可联合踏勘。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城管、交管、绿化等部门建立联合办理的受理平台,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出件、一窗盖章”。行政审批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供水方案接入工程的行政审批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设施有较大影响的复杂工程可继续采用原审批方式。
根据文件《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水、用气、用电报装“一件事一次办”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建审〔2021〕64号)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接入工程涉及道路开挖、临时占道、绿地许可等行政许可批复,需要办理审批的,可由供水企业(单位)直接申请或代建设单位申报。
在组织外线接入工程设计方案现场踏勘时,可邀请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城管、交管、绿化等审批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工程量较小、不涉及涉路施工许可,城市道路及绿化带开挖面不大、恢复较为方便的外线接入工程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供水企业(单位)作出承诺,按原装(标准)恢复道路及开挖面。红线外供水管线施工向当地住建部门申报道路施工挖掘许可,批复施工过程中城管部门现场监管、向公安交管部门实行承诺告知,道路交通实行分流安全管控和检查。
(五)用水报装成本及用水成本。
1.根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红河州供水企业(单位)在办理“用水报装”业务过程中,不得收取申请费、资料费、手续费、勘察设计费、开口费、办卡费等费用;对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不向用户收取任何工程费用,工程所需资金全部由供水企业(单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搭接到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管材、配件及计量装置也由供水企业(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用户收费任何工程费用。办理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安装工程,严格依据《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版)制作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预算清单,以书面方式答复用户并进行协商,做到工程价格合理、公开、透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安装工程严格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验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决算工程费用,并为企业用户提供最优供水设计、施工方案。
2.红河州供水企业(单位)应建立供水施工工程及表后供水安装工程验收机制。整理供水安装工程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并对外公示。验收环节开展压槽试验,冲洗消毒管道和采样化验水质是否达标。
3.供水企业(单位)须定期开展用户走访调查活动,收集用户用水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措施方法逐项解决。帮助用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高耗水环节,制定用水优化方案,推荐使用节水器具设施等措施,减少用户生产经营所需水量,降低用户生产经营用水成本。
(六)用水报装便利度。
1.红河州供水企业(单位)应积极与省、州和当地政务部门对接,登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营业网点、热线电话、预约上门等供水服务形式,采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实行供水业务“一窗通办”“全程网办”多渠道为用户办理“用水报装”等供水业务,为用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供水服务。
2.根据文件《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水、用气、用电报装“一件事一次办”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建审〔2021〕64号)工作要求,按照用水报装工程规模大小和安装管道口径大小区分,小规模工程和小口径管道“用水报装”工程通过“绿色通道”差异化快捷办理。
3.根据文件《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水、用气、用电报装“一件事一次办”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建审〔2021〕64号)规定,供水企业(单位)及时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配合政务部门设置用水、用气、用电联合窗口,通过内部协作实现水电气联合窗口办理,实现水电气与不动产登记联动过户。制定内容祥实完善的办理指南、用水报装流程图、一次性告知书、供水服务承诺,资料做到随更随新,并在本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单位自媒体上发布向社会公示。
(七)用水报装纳入工建系统。
1.目前,全州供水企业(单位)已分配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供水企业(单位)要加强与省、州和本地政务部门联动,核对账号密码顺利登录系统开展线上“用水报装”业务办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有项目代码的“用水报装”业务,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上办理,杜绝发生“隐性审批”、“体外循环”现象。
2.供水企业(单位)可在云南政务服务网上申办“道路施工挖掘许可、规划、绿化和占用市政设施”等行政审批,实现环节并联审批、同步办理。
(八)优化供水服务。
1.红河州供水企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收集本地人民政府对供水设施建设的支持性文件和对用水单位点对点支持政策。并整理制定“用水报装”容缺受理办理机制。
2.本地供水企业(单位)在了解用户用水需求后,提前介入服务对接用户了解用水需求、提前进行现场踏勘、提前编制供水方案、提前外线工程建设,尽力压缩用户用水报装等待时间。符合条件的直接进入“设计施工”环节办理。施工过程中供水企业(单位)监理监督施工,实现了设计、监理和施工“一站化”服务。
3.供水企业(单位)应建立水表检定机制和站所,按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民用“三表”轮换制度落实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开展水表强制首检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强制首检,依据《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162-2019),检定周期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并做好水表检定、轮换的台账记录。
4.依据本地批复的水价文件,制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实行不同价格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建立供水类别、到户价格、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信息,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在供水公司营业网点和网上营业厅公示水价文件和收费标准。
5.建立专门的供水管网测漏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供水漏控DMA分区计量管理系统、GIS管理系统,水力模型管理系统、智慧营销系统,运用先进的测漏仪器设备常态化开展供水管网漏控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管网漏损、表计损失和管理漏损率。
6.积极配合本地人民政府制定老旧管网、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提高供水保障率,优化供水服务并向社会公示。
7.建立从源头水源、水厂、管网到用户水龙头的水质安全保障机制和管控措施,有效保障各环节水质安全。每0.5小时对进、出厂水进行浊度、色度、PH值、余氯进行检测,每日对进、出厂水进行常规检测,每月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及用户水龙头水进行检测,每年2次采集水样进行96项水质全分析检测。
8.供水企业(单位)应制定本地“用水报装”办事指南,内容包含有办事流程图、办结时限、材料类型、收费标准、更名过户、水表检定、报漏报修、开具电子票据、缴费查询、咨询电话等内容。
9.供水企业(单位)应建立用户投诉机制,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处理流程图、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时限、环节在网上营业厅、线下营业网点等渠道公示,接受用户投诉和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贯彻落实《红河州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用水报装”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持续优化“用水报装”办理申报材料环节、时限、用水报装成本及用水成本、用水报装便利度、优化供水服务等环节。及时更新“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供水服务承诺、供水业务办理流程图”等材料,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要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制定方案,明确措施、时限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人要参与方案制定,指导监督,紧抓不放,限期完成。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公开“用水报装”办理材料、环节、时限、成本等信息改进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用水报装”办理环节监督。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