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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莲县10月1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29  浏览次数:552

 来源:日照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        

 为确保五莲县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进行,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要求,经五莲县政府研究同意,确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 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在五莲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7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元/立方米。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标准实行。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为:一是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综合水价,由县自来水公司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县水利局代收。二是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三是享受低保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保障证》给予优惠,即家庭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8立方米以内,按70%收费,超用水量按正常标准收费。四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月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对用户未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征收或代收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应交污水处理费的2‰加收滞纳金。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县物价办、财政局、环保局共同核定。六是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按实际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的2%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在足额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维护运行费用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 《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物价、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城市居民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征管措施,确保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实施过程中要关注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城镇低保群众等弱势群体利益,及时掌握和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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