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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立遭商业侵权索赔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子凡  浏览次数:540

深圳市华旭科技公司(下称“华旭”)新闻发言人张光钟日前对外宣布,该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浙江华立仪表股份公司(下称“华立”)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后者赔偿人民币615万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向深圳华旭道歉。

这起诉讼的主要起因在于华立与华旭前员工李某有商业合作,而李某被判盗取商业秘密侵权罪。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0年12月至2003年8月,李某利用自己担任华旭科技研发部经理身份,掌握了该公司智能水表项目技术商业秘密。2003年5月,李某、董某等原华旭员工以华光高科公司、华光智能公司名义,利用其掌握的华旭科技有关商业秘密,开发同类智能水表底层控制程序,生产、销售IC卡智能水表电子控制模块牟利。

华旭于2005年2月3日向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怀疑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华旭的商业秘密,并提供给华立使用。此案经深圳市公安局侦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窃取原告的商业秘密罪证确凿,该判决已经为生效判决。

华旭表示,2004年八九月份,发现华立卖出与本公司生产的相同的IC卡智能水表,该水表的外观、电路部分以及所用的电子元器件都与自己生产的IC卡智能水表相同。华旭通过市场销售人员了解到,华立业务人员在知悉李某作为IC卡智能水表知名技术专家且担任华旭研发部经理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李某向泰德公司购买智能水表电子模块,并签订了产品供货协议书及一系列电子模块购销合同,华旭认为侵犯了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华立相关负责人徐勤朗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华立只是跟加工企业有部分的技术合作,产品与华旭的根本不同,谈不上是OEM;华旭所谓核心技术是否商业秘密,也要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和相应的司法程序才能确定。

华立集团法务部长王美瑶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人在深圳,对是否专程处理此事未置可否。他称目前还未开庭,公司领导未授权他说什么,做什么。

目前,涉案双方正在证据交换中,该案件将于2006年9月7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财经日报 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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