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黑龙江省公布一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1-15  来源:中国环境网  浏览次数:323
        记者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系统有效运用无人机、无人船、监控异常在线数据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建立健全多部门移交移送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查处了多起严重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并于近日公布一批涉水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七台河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鹤岗市、伊春市、哈尔滨市等六地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七台河市查处石墨及碳素制品行业系列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紧盯破坏生态环境乱象,严打污染环境违法犯罪,2022年年初开始对全市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行业进行排查,联合公安部门采取明察暗访、无人机高空侦察等方式查处系列涉嫌利用暗管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涉案利益链条长、涉案范围广,共计抓捕犯罪嫌疑人30余人,目前完成刑事拘留8人,将该违法生产行业彻底阻断,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

 

2022年7月,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七台河市公安局、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勃利县公安分局分别对勃利县、新兴区辖区内石墨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此次共检查4家企业,其中2家正常生产、1家未生产、1家停产。检查发现,企业将生产石墨过程中压滤产生的废水利用地下井、旱厕进行偷排,或直接排放至人工林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控制,并对生产原料、产品、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同时,联系七台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现场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现场废水的汞、砷、、镉、铬等重金属指标均存在超标,最高超出指标限值69.4倍。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被查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目前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七台河市公安局已接收移送材料,并对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近年来查处的利益链条最长、涉案人员最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打击下,目前非法生产石墨行业在七台河境内实现清零,对全市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宣传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同时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环保+公安+监测”联动机制,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寻找和锁定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证据;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三个部门的通力配合,保障了案件办理的准确性、高效性、完整性。

典型案例二: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鹤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黑龙江省鹤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熄焦池的清水池进行现场采样。7月28日黑龙江省鹤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编号:HGZX-2022-SJ-013)显示化学需氧量805mg/L,石油类3.46mg/L、挥发酚16.6mg/L三项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4.37倍、0.384倍和54.3倍。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经《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计算,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降低产量40%、减轻生产负荷40%,并对该企业处罚款65.6万元整。

【案件启示】

该案办理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步开展企业环境违法线索调查取证,快速及时采样、封样、送样和检测,固化证据链条,为后期案件的顺利流转提供了有力支撑。该案件为利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办理的“组合拳”案件,通过多种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三:鸡西市查处非法染料加工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坑塘内存放,并非法将坑塘内存放废水拉运外环境排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鸡西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鸡西市梨树生态环境局来到位于梨树区穆棱矿平岗委张伟非法染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非法染料加工厂现场未生产,无工商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手续。经调查,该非法染料加工厂于2021年10月开始建设,2022年3月初建设完成,截至现场检查时共调试生产20天。正常生产时每天产生50吨左右生产废水,企业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坑塘内存放,待水位达到一定位置后,雇佣罐车拉运至牡丹江市八面通狍子沟四队的废弃矿井内和鸡西市恒山区义安村原砖厂内废弃矿井内。执法人员现场已对厂区西侧坑塘中废水进行采样,采样检测结果显示生产废水中离子含量为37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总铜排放标准限值10倍以上。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违法行为人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到坑塘内存放,并将坑塘内存放废水拉运外环境排放,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主观故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对违法行为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张伟非法染料加工厂处罚款人民币60.8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铜、、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2022年6月8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向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发送了《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以人为原因使用暗管并将污水排放至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企业对外称其为生物质燃料加工厂,且地处偏僻,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异常罐体,在初期查办本案时,企业负责人不在现场,生产工人不清楚使用何种原料、制造何种产品,仅知道生产设备的简单操作,对案件查办带来难度。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企业生产原材料包含硫酸铜、工业盐、二甲基苯胺、苯酚、硫化钠、氢氧化钠(火碱、片碱),初步推断该企业生产产品为盐基青莲(龙胆紫、甲紫),且厂区生产车间内部附着粉尘符合盐基青莲性状,有效推进了该化学染料制造厂违法案件的查办进度。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的同时,应持续加强执法人员专业性培训,进一步发挥专业人才能力,加大联合办案力度,运用多种执法检查手段,增加巡查、排查频次,利用此次案例举一反三,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典型案例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某生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检查时发现,高某生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路口塌陷路面处污水井中污水,抽排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西侧80米左右的废弃坑塘中。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高某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高某生处罚款人民币64.2万元整。

典型案例五:伊春某农牧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8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伊春某农牧有限公司未充分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育肥场转猪台处,粪污冲洗水未及时收集处理,导致流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检测,外排水化学需氧量22mg/l、氨氮1.4 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标准限值要求0.1倍和0.4倍。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伊春某农牧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对违法行为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2.28万元。

典型案例六:哈尔滨市某无害化处理厂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6日夜间至4月17日凌晨,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道外区团结镇的哈尔滨市某无害化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向郭地方路市政管网排放污水,道外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粪便厂接入市政管线排口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氨氮141mg/L,化学需氧量7760mg/L,悬浮物1160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0.41、516.33、164.71倍。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限制生产,处罚款人民币73.4万元整。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