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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价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两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8-15  浏览次数:649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4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昨日本报刊登了《条例》全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使我市供水、节水相关规定由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性法规,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我市供水、节水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为本报解读了《条例》的亮点。

  ?节水篇

  与上世纪出台的《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比,最明显的不同是《条例》多了“节水”的专章,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建设部、发改委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这篇专章的有关法规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亮点1、水量平衡测试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李泉水指出,水量平衡测试作为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可以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计算评价合理用水的技术经济指标,挖掘用水单位的节水潜力,提高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这项工作纳入《条例》,用水量大的单位就必须自觉建立用水档案,采取节水措施。

  其实对用水单位来说,水量平衡测试可以带来意想不到的效益。以厦门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发现了5处漏水点,每年仅这一项就减少损失30多万元。水量平衡测试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

  亮点2、增加奖励制度

  《条例》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建立有效节水激励机制”。

  李泉水指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节水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予以鼓励,对不节水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给予制裁,才能有效促进全社会不断节水。当人们在主观上具有节水意识,在客观上节水又能带来利益时,就会把合理需求转化为节水的动力,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亮点3、提高用水效率

  《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都是对提高用水效率的规定。不仅如此,还有相关的罚则: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而不使用再生水的,尾水未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不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从事洗车业务不采用低耗水洗车、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洗车设施设备的,都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李泉水指出,这些措施对提高用水效率至关重要。我市近期出台《厦门市节约用水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市要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这就要求责任单位建立节水设施,做到有效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开展中水回用。我市相比其他城市在这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新建工业企业和异地搬迁改造的企业都能够实现用水重复利用;水的万元产值取水量平均低于15吨,很多企业低于5吨。但还有潜力可挖,随着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引入,用水效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亮点4、保证节水投入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收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全额缴入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发展本市节水事业”。

  李泉水说,这一条就从法规上保证了政府财政对节水工作的持续投入,建设“节水型城市”在资金上有了有力保障。

  ?供水篇

  我市饮用水地表水资源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相当脆弱,主要依赖九龙江供水的城市供水体系一直受到上游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威胁,饮用水源供给仍存在较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哈尔滨停水事件正是前车之鉴。《条例》对城市供水各方面,特别是水源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亮点1、污染水源受重罚

  根据新法规的规定,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重罚。如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东西,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可罚2000元—20000元;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可罚50元—500元等。

  亮点2、实行分类水价

  水价怎么定,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条例》规定,水价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两年,且调价要先开听证会。

  新法规将采用经济杠杆来培养群众良好的用水习惯: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居民用水越多水费费率越高。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换句话说,多占用水资源就必须多出钱。

  亮点3、严格约束欠费停水

  《条例》对供水企业的停水作了严格的约束,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要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暂时停止供水,而且,停水前要先通知用户;用户按规定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作为保障用户权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新法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先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亮点4、水质出问题 企业担责任

  《条例》强调了用户的权益。它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用户若认为水质不达标,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海峡网-厦门日报
文/本报记者 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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