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提出,湖南省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水价之间的比价系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1.5:4。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价系数)+(非居民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用水比价系数)+(特种用水售水量占总售水量之比×特种用水比价系数)]。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比价系数按不低于1∶1.5∶3安排。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具体可以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每人每天120~180升及当地居民的实际用水量等情况,以常住人口5人家庭为基数,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常住人口超基数的家庭,每增加一名常住人口,可适当增加其第一、第二阶梯水量额度。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供水价格20%;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下浮幅度不超过供水价格20%。枯、丰水期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