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信用中国(湖北鄂州)官网
鄂州自资规执罚〔2022〕32号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6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鄂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643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3.21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