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游水库随意泄洪,不顾后果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事故,已变得屡见不鲜。
就拿此次上游水库泄洪事件来讲,理应履行一个超前告知的程序,让洪水沿途经过的地区居民提前做好防范,疏散高危地带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当地管理部门,只管上游水库安全,没有向当地群众发布预警信息,事后,有人才在微信圈看到七一水库泄洪的通知。如此做法,不只随意任性,简直拿公众利益当儿戏。
纵观这些年发生的水库泄洪公共事件,有着共性特点:一则随意性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水文大数据模型应用越来越广泛,可令人费解的是,一些中小型水库放水泄洪,仍凭经验判断;二则预警性不够。从一些相关的新闻看,要么事前不通知,搞突然袭击,有时甚至还是凌晨时分,置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要么仅在短短几个小时的提前通知,也不能保证通知能否到位。三则缺乏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无法弥补群众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实际上,对上游水库泄洪,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水法第28条已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76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具体法律法规实践来看,这些条款由于是粗线条,过于笼统,既没有泄洪预警的责任主体、提前具体时间,也没有具体的问责条款,此外,对于造成居民财产损失的,也没有具体的赔偿细则,而这种“粗糙”,难免让这些法律制度安排,被无情消解,甚至沦为一纸空文。
显然,要避免任性泄洪事件,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或出台清晰的实施细则,建立科学预警机制;与此同时要建立问责机制。对于不当泄洪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尤其是引发事故的责任人员,则依法严厉问责;此外,要对不当泄洪给公众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建立合理的赔偿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倒逼各责任链条,绷紧安全弦,从而避免类似事故的屡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