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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通过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29  来源:海口晚报  浏览次数:438
    《海口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日前在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表决稿在草案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对城市供排水,尤其是节约用水方面的管理非常符合当前实际。
    按照条例,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
同时,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此外,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海口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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