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对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寨煤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矿井下非法取用疏干水案件、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蹄沟煤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矿井下非法取用疏干水案件、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峡煤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矿井下非法取用疏干水案件、甘肃华亭煤电股份公司陈家沟煤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矿井下非法取用疏干水案件分别作出三万元处罚的结果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监督。
监督电话:0933—772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