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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抢修、更换或检修供水设施,暂停供水时限缩短为24小时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2  浏览次数:663

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武汉市对相关立法重新修订。6月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供水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自1995年制定以来,虽经四次修正,目前仍不能适应供水管理工作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新情况,需要重新制定。

新修订的条例在名称上去掉了“城市”二字,将城乡一体化作为武汉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对城市和农村供水规划、建设和管理不再区别规定,明确提出: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并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作为公益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对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为进一步优化武汉市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供水接入条件进行评估。供水接入条件满足的,供水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周边道路建设进度,提前将市政供水管道敷设至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边界;供水接入条件不满足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技术方案。

现行《武汉市城市用水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新修订的条例则将暂停供水时限进一步缩短,作出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加强水源水质监管,条例明确了供水安全保护区禁止从事的事项,包括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长江日报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

来源 | 长江日报-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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