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表决批准了《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由商丘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于2021年6月 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后,我市在城市供水方面的又一部地方法规。
《条例》共8章4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管理与维护、水质管理、供水经营与服务、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对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供水经营与服务、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以及依法用水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群众最关心的水质问题,为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压实管理责任,《条例》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确保饮用水安全方面的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同时,为保障群众对水质信息知情权,《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公开水质信息义务以及用户的查询权。
随着高层住宅小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二次供水设施逐渐增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水质安全已成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痛点问题。《条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在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专章中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清洗消毒、水质安全等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款,全方位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打通了城市供水的“最后一公里”。
同时,《条例》还对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改造,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注册水表检定或者更换,计量异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供水、用水中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执法主体,有效解决了“罚什么”和“谁来罚”的问题。
在《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之后,再制定《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体现了地方立法的连续性,构建了商丘市城市供水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的法规体系,为城市水源保护、供水、用水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
《条例》的实施,对完善城市供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依法管水用水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商丘市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