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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活用水将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02  浏览次数:532
厦门日报讯(记者 赵琳 黄圣达)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渣、垃圾,最高可能被罚5万元。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该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记者注意到,在此前两次审议中,该法规的名称为《厦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名称的改变反映了新法规一个突出亮点是强调“节水”,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它加大了对污染水源行为的重拳打击。


????>>>污染水源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的规定,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渣、垃圾的,以及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将受到最为严厉的惩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也将受到重罚。如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东西,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可罚2000元-20000元;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可罚50元-500元等。


????>>>水价


????用经济杠杆培养群众良好的用水习惯●


????水价怎么定,这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新法规规定,水价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两年,且调价要先开听证会。而根据“节水”的精神,新法规将采用经济杠杆来培养群众良好的用水习惯:根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我市节水事业。


  >>>供水


????采取公平竞争方式授予城市供水企业特许经营权●


????由于供水行业的特殊性,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授予某家企业。此次新法规首次明确了我市城市供水经营项目将实施特许经营制度。根据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在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而这些企业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如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等。


????>>>欠费停水


????符合一定条件且经政府批准后才能暂时停止供水●


????新法规对供水企业的停水作了严格的约束,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60天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要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暂时停止供水,而且,停水前要先通知用户;用户按规定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另外,新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作为保障用户权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新法规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先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水质


????因自身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城市供水企业要承担责任●


????新法规的另一亮点是强调了用户的权益。它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用户若认为水质不达标,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因城市供水企业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害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次供水


????蓄水设施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违者最高可罚一万元●


????新规定的另一个节水举措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供水水压要求超过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建设二次供水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蓄水设施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的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这些规定的,可以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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