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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335

 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经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为切实解决近年来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消毒不规范的水质问题、运行管理不到位及维护经费不足、水源地保护措施不力,水质问题不容乐观等问题,《指导意见》从四方面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三项制度”。《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确保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的部门管理责任。强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协同配合。明确并尽可能细化有关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职责。规定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审计、物价、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做好统筹协调,加大大财政投入力度,调度资金;做好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监测抽验;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做好农村中小学校校内供水的供水安全;做好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编制,解决好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做好对政府投入的资金、水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做好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等工作。

  三是建立工程运行经管理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四是明确加强饮水安全保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源安全。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需求。

  五是持续运行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完善有供水经营任务的乡镇水利站建设。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人员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管理,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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