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税降费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我区非居民用水类别中工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降价的范围:工业用水包括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用水、农产品加工和建筑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包括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用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临时降价的范围。
二、临时降价幅度掌握在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20%。
三、临时降价的组织实施。由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统筹考虑当地供水用水企业的经营状况,提出本市、县临时降价方案,按隶属关系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加强领导,推动落实。在城镇供水企业中对部分行业用水实行临时降价措施,是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水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的推动落实。
本措施执行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本市辖区落实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品价格处邮箱:spjgc@gxi.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7日